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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防工程建設政策
發布時間:2018-11-22 9:17:03      點擊次數:807

現行政策規定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》第十四條: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地下工程的建設,應當兼顧防空需要。第二十二條:城市新建民用建筑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。

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、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、財政部《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》(〔2003〕國人防辦字第18號)第四十七條: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:

(一)新建10層(含)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(含)以上的民用建筑,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(含)以上防空地下室;

(二)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,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㎡以上的,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%~5%修建6級(含)以上防空地下室。

第四十八條: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,因地質、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,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,經防空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不修建,但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,由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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